内部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结果的载体。审计工作过程如何艰辛,外人并不知晓。审计质量最终体现在审计报告上,审计质量控制最重要的也就是对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审计报告质量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如实”。
第一,已披露问题的证据是否如实。
在复核审计报告环节,一般习惯于甚至仅仅满足于只是“书面作业”,就报告论报告,主要看已披露问题描述是否清楚,表达是否准确,定性是否妥当,像不像个问题,而忽略了更本质的东西——在问题揭示及证据的提供方面,过分相信审计组的工作,不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找来与报告中的问题相对照,以查看这些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经得起推敲、能否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能否对事实真相提供充分的证明。
第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否全部得到如实反映。
在审计报告中,通常只写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什么是重要问题?重要与非重要的取舍标准又是什么?基本上取决于审计组的判断,取决于个别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
如果审计报告复核主要停留在“书面作业”而不审核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即使是重要问题,也可能在审计报告中未能全部如实予以反映。而以不重要或已告知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整改纠正为借口,查出的重要问题不在报告中反映,恰恰是有的审计组、审计人员有意“放水”、“卖人情”的常用招数和伎俩,审计组俨然变成了交易组,如果审计组内部人人都在与被审计单位作着交易,审计质量将如何保证?如果在内部审计这样一个“把关”岗位上风平浪静、八面玲珑、油头滑脑,那说明内部审计已很危险,是无效的,内部审计人员在踩“钢丝绳”、触“高压线”,审计人员会上行下效学会圆滑,会不知所措,迷失方向,内部审计将不值得公司信赖和依靠,公司也会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这才是真正的危险。
第三,对被审计事项的总体评价是否如实。
审计报告应当通常要对被审计事项做总体评价,而总体评价的惯用词汇又是“总的说来是好的”。仔细琢磨,这句评价可能是很不准确的。
常见毛病有:一是前后自相矛盾。前面肯定总的说来是好的,后面又罗列了一大堆实质性问题。二是总体审计评价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在审计档案中,也找不到有关肯定评价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三是照抄照搬被审计单位自我表扬式的工作总结,审计评价超越范围,大而无当。这些都不能算是如实的总体评价。部分审计报告内容之中居然还有“我公司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执行良好”的表述,着实让报告复核人员感到心惊肉跳。审计人员俨然成为了“搬运工”,把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总结或管理层的述职报告的文字内容简单拷贝粘贴。
第四,审计方案是否得到如实执行。
审计组审计报告与审计部门审计报告,二者功能不尽相同。审计部门审计报告使用者是被审计单位(如经济责任审计还涉及被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集团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等,应重在反映审计结果。
审计组报告不仅应当重在反映审计结果,还应当特别强调,要专门增加相应表述,如实反映审计方案执行、调整及审计实施情况。否则,审计方案将形同虚设,势必造成审计结果、审计过程与审计方案之间脱节。在实际工作中,脱节现象并不少见。尽管有审计方案,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将审计方案弃之不顾,想审什么就审什么,或者自认为需要审什么就审什么,想怎么审就怎么审,审到什么就是什么,审计报告中也只好有什么就算什么,内部审计工作由规定动作俨然变成了“自由体操”而且还是团体“自由体操”。这样的审计报告,质量是得不到保证的。
第五,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或报告是否如实。
审计报告中列示的问题,根据其性质及内部审计部门的职权,应当分别几种情况“如实”对待: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反映;同时在审计决定中做出处理和处罚建议;另行移交集团法务监察中心立案调查或立即向集团董事会报告等。
实际工作中,有的将应当同时做出处理处罚的问题只留在审计报告中,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甚至移送被审计单位自己去处理。这种做法,不仅是不“如实”,说严重点,是属于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是滥用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职权。与此类似,在公示审计结果时,除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审计发现的问题均应予以公示。将其中一些问题随意免于公示,也不能算是“如实”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