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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07-11-08 | 4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依据、结论、决定或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的过程。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结果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积极有效的进行沟通。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七条 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采用其他适当方式。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结果沟通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结果沟通的内容及方法

    第十条 结果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

    (四)审计决定;

    (五)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遵循性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遵循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组织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并作出相应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组织管理层负责确定、制定并执行遵循性标准。为保障遵循性标准的执行,组织管理层应建立适当、合法、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评价组织执行有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 遵循性审计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做好遵循性审计中的保密

工作。

第三章 遵循性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遵循性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行业、部门政策的遵循情况;

    (三)组织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的遵循情况;

    (四)组织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的遵循情况;

    (五)组织所定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循情况;

    (六)组织签定的各类合同的遵循情况;

    (七)其它标准的遵循情况。

    第九条 在确定审计目标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向以下方面询问相关遵循性标准:

    (一)组织经营、财务等相关方面负责人;

    (二)组织的法律顾问;

    (三)投资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机构;

    (五)外部审计人员;

    (六)其他。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遵循性审计时,应当充分关注组织的以下情况: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重要的法律诉讼;

    (三)异常的交易或事项;

    (四)计划、预算执行结果严重偏离标准;

    (五)信息严重失真或资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或相关内部控制无效;

    (七)其他可能导致违反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在评价遵循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时,若相关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国家制定的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处理;

    (二)行业、部门的政策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构进行裁决和解释;

    (三)组织内部的计划、预算、程序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准制定者的管理层次由高至低进行取舍;

    (四)涉及合同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当有证据表明组织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或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发生时,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事实告知适当管理层。

    第十四条 遵循性审计情况和结果必须反映在审计报告中。对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审查结果,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