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近就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备案。通知要求,在清理过程中要从严掌握政策界限,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摘自《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