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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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安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11-02 | 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合肥市公安局内部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市局党委中心工作,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警要求,紧盯“关键少数”,持续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用权和担当作为。为进一步提升审计监督效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足文章。

一、党委重视,确保审计结果运用不打折扣

市局党委高度重视审计工作,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不断优化审计工作环境。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市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文件传阅等方式,审定市局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研究审计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和结果运用情况等。党委管审议审,为审计工作撑腰打气,促进了审计“治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制度先行,确保结果运用有章可循

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017年以来,相继制定印发了《合肥市公安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合肥市公安局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合肥市公安局审计整改暂行规定》、《合肥市公安局审计约谈规定(试行)》,形成内部审计成果转化长效机制。

三、信息共享,确保形成监督合力

市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议审计报告、反馈审计结果等形式,加强审计与纪检、政工、警务保障、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实行信息共享、结果共用。副县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仅要抄送市局政工、纪检等部门存档,还要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等干部监督管理部门。

四、强化整改,打通最后“一公里”

为避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虎头蛇尾、过程严肃、效果一般等情况的发生,市局制定印发《合肥市公安局审计整改暂行规定》,成立了以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审计工作领导任副组长,驻局纪检组、政治部、法制支队等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规定》明确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整改。《规定》还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市局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通过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警意识明显增强,对审计的认识也彻底改变,由被动接受审计到主动接受审计。


(供稿:合肥市公安局)